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2.19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109.2.10衛部醫字第1091660661號函釋(附件一),旨揭隔離者,經專業判斷,視其病情,依下列方式就醫: (一)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二)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得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或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特殊情形病人,以遠距醫療方式提供服務。 三、衛生福利部109.2.19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釋(附件二)得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補充規定重點:若評估病人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確有就醫需求,得依醫師法第11條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所定之急迫情形辦理,各縣市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無須提報通訊診療實施計畫,且不限定非初診病人,惟仍應遵循該辦法第7條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取得通訊診療對象之知情同意。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醫師應確認病人身分;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情形,不得為初診病人。 (三)通訊診療過程,醫師應於醫療機構內實施,並確保病人之隱私。 (四)依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並註明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 (五)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將執行紀錄併同病歷保存。 四、另衛生福利部業請各縣市衛生局建立通訊診察流程、設立防疫專線窗口及指定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含窗口專線);各縣市衛生局指定上開通訊診察之醫療機構名單,應報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並副知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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