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第22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暨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2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453號函辦理。 二、為加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於COVID-19疫情期間處理時效,衛生福利部自110年10月27日起施行旨揭暫行措施(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27日嘉市衛疾字第1100059520號函及111年5月30日嘉市衛疾字第1110054678號函諒達)。鑑於現行各項防疫工作已回歸常軌,爰以本年2月1日為基準日,自基準日起之申請案件,以及截至當日尚未完備申請書且函送衛生福利部委辦單位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之案件,恢復由本局調閱申請案件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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