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1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01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適用公費支付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的對象限確診當時人在國內、符合隔離治療費用公費支付對象、且在隔離治療期間之居家照護COVID-19確定病例。 (二)個案管理案件申報資料之就醫日期應填寫開始提供個案管理服務的日期。 1、就醫日期自本年1月15日起之申報案件將不予給付「初次評估(E5200C)」及「一般確診個案遠距照護諮詢(E5201C)」。 2、就醫日期自本年1月15日起之申報案件,「高風險確診個案遠距照護諮詢(E5202C)」給付額度調整為每案500元。 (三)自本年1月15日起,原則不再由地方政府進行個案管理案件派案,院所應於個案確診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高風險確診個案遠距照護諮詢(E5202C)以及於口服抗病毒藥物調劑當日或次日開始提供抗病毒藥物治療後追蹤評估(E5203C)服務,仍為每案同一病程感染限申報1次,倘有重複申報案件以就醫日在先者予以給付,其他重複案件不予給付。 (四)增列Q18及附表2說明有關「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審核原則與應檢附之佐證資料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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