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6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009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函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落實「居家服務督導員資格訓練」規範,重點略以: (一)該部111年9月2日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3條規範,居督員應於任職前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訓練課程。 (二)該部另於111年10月3日公告,非指定之辦訓單位,不得自行辦理訓練。 (三)為避免民間單位以相似課程名稱及課程內容私自辦理訓練,使長照人員混淆誤認為資格訓練之虞,敬請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居督員資格訓練相關規範及落實管理轄內辦訓單位,以維護學員參訓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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