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2月15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31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鑑於前揭行政審查作業係依據醫事機構申報資料進行檢核,倘醫事服務機構因申報資料填寫錯誤致申報費用遭核扣,如於申復時提出與申報資料不一致之佐證資料,仍將先依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經確認申報資料不符合給付條件者,將不予補付(如附件)。 (二)於提出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時,務必確認備齊相關佐證資料,申復資料不完整者將不予補付;且應於佐證資料清楚標註案件編號及頁數,並填寫檢附「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復案件佐證資料清單表」,如有未檢具前揭清單表,或有清單表未填寫完整、佐證資料未標示案件編號或頁數等情形,將予以退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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