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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並自本(112)年3月20日起適用,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說明 [2023-03-29 09:36:37]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16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39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基於COVID-19疾病嚴重度下降,現行確診者99%以上為輕症或無症狀個案,經綜合評估疾病流行趨勢及國內醫療量能,並參考各國防治政策調整及諮詢專家後,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如下(如附件),自本年3月20日(以採檢日為準)起實施:

1、臨床條件:發燒(≧ 38℃)或有呼吸道症狀後14日(含)內,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者。

2、檢驗條件: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3)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陽性(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

3、通報定義: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4、疾病分類:確定病例為符合臨床條件及檢驗條件。

(二)配合病例定義修訂,相關防治作為同步自本年3月20日起(以確診者採檢日為準)調整,詳如附件。


下載檔案: 1120000357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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