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37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適用條件增列「檢驗條件」: 1、用藥對象應符合該函所列任一個檢驗條件。 2、應於病人病歷中記載COVID-19檢驗陽性結果及適應症(重症風險因子),或將「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使用評估表」納入病歷保存備查。 (二)簡化藥物申領流程: 1、藥物合約機構於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庫存異動之登載時限,由24小時放寬至每周。 2、調整醫事機構之健保IC卡為自主上傳。醫事機構於開立或調劑藥物,得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_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作業」,自主上傳健保IC卡藥物資料。 3、配合「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停止適用,取消「就醫日期自111年7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健保IC卡不給付當次診察費用或藥事服務費」之核扣費用規定。 (三)取消「居家照護」及「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評估」等內容。院所於交付藥物時,應提醒病人注意服藥期間的健康狀況,若出現症狀加劇或嚴重不良反應,請儘速就醫,加強不良反應監視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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