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3月18日疾管疫字第1121200066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3月20日起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該疾病於該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通報項目名稱調整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其通報作業調整重點說明如下: 1、通報時效: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維持24小時內通報。 2、通報方式:取消原「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自動通報機制」通報方式,回歸以NIDRS網站登錄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通報疾病請選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項目,並請完整及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通報時檢驗資料」及「是否肺炎需氧治療」等通報單欄位資料,NIDRS據以進行個案自動研判作業。 3、通報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舊制病例定義)通報項目,將自本年3月20日起僅能通報本年3月19日(含)前檢驗陽性個案,並自本年3月27日起關閉新增通報個案功能,倘有需要補通報者,請於本年3月20日起至3月26日(含)緩衝期完成資料補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