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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送本(112)年3月20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修訂後之傳染病通報系統相關功能調整時程及通報注意事項 [2023-03-29 16:33:42]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3月18日疾管疫字第1121200066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揭函文重點略以:

(一)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年3月20日起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該疾病於該署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NIDRS)通報項目名稱調整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其通報作業調整重點說明如下:

1、通報時效:屬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維持24小時內通報。

2、通報方式:取消原「健保卡資料上傳COVID-19檢驗結果自動通報機制」通報方式,回歸以NIDRS網站登錄或運用醫院電子病歷自動通報(EMR)等方式通報,通報疾病請選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併發症)」項目,並請完整及正確填寫「病患動向」、「個案是否死亡」、「主要症狀」、「通報時檢驗資料」及「是否肺炎需氧治療」等通報單欄位資料,NIDRS據以進行個案自動研判作業。

3、通報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舊制病例定義)通報項目,將自本年3月20日起僅能通報本年3月19日(含)前檢驗陽性個案,並自本年3月27日起關閉新增通報個案功能,倘有需要補通報者,請於本年3月20日起至3月26日(含)緩衝期完成資料補登。


下載檔案: 112000039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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