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335號函辦理。 二、本會前於110年1月28日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068號、112年1月31日以全醫聯字第1120000086號,函請衛生福利部釋示旨揭疑慮。 三、112年4月26日經衛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系統已遵循資通安全規範,醫師意見書登載之疾病史等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第5款「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規定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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