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8日衛授疾字第112010048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係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報告時限:24小時。
(二)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屍體處置: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