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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編後之過渡時期確診者就醫需求,自112年5月1日起調整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 [2023-05-11 15:23:1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4日衛授保字第1120661697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調整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維持不變。

2、自112年5月1日起新增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居家照護收案對象且COVID-19檢驗陽性。

(二)實施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相關申報規定,將另行通知。


下載檔案: 112000060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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