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4日衛授保字第1120661697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適用照護對象及實施期限調整如下:
(一)照護對象:
1、山地、離島地區COVID-19檢驗陽性民眾、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維持不變。
2、自112年5月1日起新增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認可之居家照護收案對象且COVID-19檢驗陽性。
(二)實施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健保給付通訊診療之相關申報規定,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