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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徵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2023-06-07 16:06:51]

說明:

一、本會為體恤醫療院所防疫辛勞及減輕因持續醫療降載,導致收入銳減及防疫成本增加之經營負擔,多次向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爭取免稅事宜,財政部業正式核定C5案件相關收入免稅及疫情期間相關收入免稅規定(如附件)。

二、依紓困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另依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核釋,政府機關(單位)核發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三、自政府領取之各項補助(含防疫獎勵金),應按核發該各項補助之法令依據所定之補助對象認定所得人,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核屬醫療機構之免稅收入;如補助對象為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醫療機構僅為代收轉付性質,則核屬該等人員之免稅收入,非該醫療機構之收入及費用。又政府機關(單位)核發及醫療機構轉付上開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四、爰此,敬請貴會協助提醒所屬會員,依上述規定辦理醫療同仁相關費用得免徵所得稅事宜。


下載檔案: 1120000727_attach1.pdf
下載檔案: 1120000727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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