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112年6月7日健保醫字第1120662411A號函辦理(附件)。 二、前揭函文重點如下: (一)全民健保使用疾病代碼係採美國ICD-10-CM/PCS版本,考量美國對於Post COVID conditions個案編碼原則,係於主診斷編列COVID-19感染後之症狀或病況代碼,再於次診斷編列U09.9,爰旨揭代碼申報依5月30日之會議決議,比照美國編碼原則,U09.9以次診斷申報(不列於主診斷),以利後續疾病統計及國際比較。 (二)不符COVID-19急性感染後徵候群之診斷條件者,臨床症狀或病況仍應編列於主診斷,惟次診斷不得編列U09.9,應編列Z86.16「COVID-19之個人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