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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業於112年6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告,請會員知悉並留意相關規定 [2023-07-19 10:39:02]
護理人員法》修正第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 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下載檔案:
1120000936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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