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業於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51號總統令修正公告,針對【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除原行政罰鍰外,另新增修訂『刑罰』規範,得併科罰金;其【雇主】則維持現行條文規範處以罰鍰,護理人員法第37條通過之條文內容及立法院三讀通過附帶決議如附件。
二、有關立法院三讀通過附帶決議所提建請衛福部邀集醫護相關專業團體、公會共同檢視我國護理人員業務範圍相關釋函及護理人力現況,提供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及非護理人員執行照護之輔助行為界定及參考乙節,衛福部於112年7月13日召開研商「臨床護理業務範圍疑慮之行為態樣」會議,本會持續蒐集醫界意見,如貴會有相關建議,敬請函文提供衛福部參酌,並副知本會,期待共同為提升醫療環境努力,共同守護醫界及民眾健康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