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7月26日疾管慢字第1120300615號函辦理。 二、鑒於急性病毒性A、B、C型肝炎等傳染病患者亦為HIV感染之風險族群,為能及早發現感染HIV個案,及早介入提供治療與後續照護服務,請貴單位轉知所屬人員,如遇有急性病毒性A、B、C型肝炎患者就醫時,請比照現行NIDRS系統之梅毒及淋病通報個案,即時提供該等患者HIV檢驗服務,並請於通報時填報HIV篩檢情形及HIV篩檢日期等資料(NIDRS系統介面詳如附件),並請配合增修或調整醫療資訊相關系統程式等事宜。 三、有關前揭HIV檢驗費用,可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推動之「性傳染病及藥癮病患全面篩檢愛滋病毒計畫(B1計畫)」支付,該計畫篩檢愛滋病毒之費用,係委由中央健康保險署代收代付,由本署實支實付,不影響醫療院所健保總額。該計畫篩檢對象為65歲以下,經醫師診斷感染性傳染病患者(包含:梅毒、淋病、急性病毒性A、B、C型肝炎患者生殖器疱疹、尖形濕疣、披衣菌、陰蝨、龜頭炎、非淋菌性尿道炎(限男性患者)、其他性病)及非法物質濫用者(藥癮病患),經醫師臨床判斷有感染愛滋病毒風險者,可提供HIV檢驗服務;另,如經臨床醫師專業評估,病患有執行HIV檢驗之必要性,於符合健保給付規範原則下,亦可申請健保給付方式,提供病患HIV檢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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