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月21日衛授疾字第1100000809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衛生福利部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爰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五條之一,因醫療必要性、急迫性,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意,經本人同意得予採檢之規定,將「未滿二十歲」修正為「未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