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9日衛授食字第1121414130號函辦理。 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於111年7月20日發布修正,並自發布後一年(112年7月20日)施行。依據該準則第28條第3項規定:「不以製劑調製者,醫療機構或藥局,每年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各品項之調製數量」。 三、執行不以製劑調製者,應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不以製劑調製品項之調製數量年度申報,第一次申報應於113年2月底前,完成112年8月至12月調製數量之申報。請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官網-不以製劑調製品項申報專區(http://dtracebook.fda.gov.tw/APIs/Login.aspx)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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