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2975A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辦理。
三、旨揭注意事項函頒後,該部95年4月24日衛署照字第0952800729號函及110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629號函停止適用;自112年10月15日起,辦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依旨案所訂注意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