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近期陸續公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認可之機構,公告中開放之機構種類眾多;然依各醫事人員法規中提及執行醫療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查醫療法第 68 條:「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及維護醫療品質,本會於110年3月8日函請衛生福利部全盤檢視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於非醫事機構之疑慮,並督促各縣市衛生局依法行政,嚴格把關從事醫療行為須有醫囑才能執行,且須符合相關法規對於場地與設備之規範(附件一)。 二、110年3月25日衛生福利部書函副知本會: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及維護醫療品質,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強化督導轄內執業登記於非醫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恪守各該專門職業法所定「應依醫師指示、診斷、照會、醫囑、檢驗單、會檢單」等規定執行業務(附件二)。 三、本會建議該部檢視醫事人員執業登記於非醫事機構乙節,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25日書函復以,業錄案(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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