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93號函辦理。 二、為紓緩急診篩檢人潮,該指揮中心請各地方政府及醫療機構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各地方政府依轄區疫情狀況增加開設社區篩檢站,擴大服務量能。 (二)請急救責任醫院開設防疫(發燒)門診分流病人,提供輕症或無症狀但家用抗原快篩陽性之民眾相關評估採檢與診療服務。 (三)無症狀者,需快篩陽性,始可採檢核酸PCR檢測。居隔/居檢者另依相關篩檢規定辦理。 (四)鼓勵基層診所投入提供採檢服務,擴大篩檢服務量能。 (五)請醫院啟動應變機制,服務降載並調度人力支援採檢、通報、控床等工作。 三、有關防疫(發燒)門診或社區篩檢站之設置建請應規劃結合基層醫師進駐,以協助判斷是否有重症的風險或徵候,必要時由護理師給予衛教,遇有快篩陽性且症狀輕微者,可直接開予症狀治療藥物,同時進行PCR檢驗。 四、另有關基層診所提供採檢服務一案,如基層診所預提供採檢服務,後續送驗單位請務必送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單位,該指揮中心目前積極勾稽調查檢驗資料;如經採檢後有SARS-Cov-2檢驗陽性者,請儘速依循「基層診所之COVID-19個案通報方式說明」辦理,切勿延遲通報,如有延遲通報事宜經該指揮中心勾稽得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條,最高可處一萬到十五萬元罰鍰。 五、檢附原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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