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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如附件 [2015-12-21 10:53:28] |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14日衛部保字第1041260872C號函辦理。 二、簡述衛生福利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條: 1、放寬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重新申請之期限為十四日前(原為七日前)。 2、增訂保險對象申請廢止重大傷病證明之規定。 (二)第二條附表一、二: 1、增列ICD-10-CM/PCS 版之各項重大傷病項目疾病診斷碼及中英文疾病名稱。 2、將中文疾病名稱乙欄欄名修正為重大傷病項目。 3、小腸移植手術比照其他器官移植,將追蹤治療及併發症納為重大傷病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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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檔案: 0006383A00_ATT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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